山东省二手车迁入标准(现在山东省还能接受国四二手车迁入吗)

2024-05-06 04:02:46

现在山东省不能接受国四二手车迁入。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主要优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

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现在山东哪城市对外地转入二手车有要求?都要求达到什么指标?

可以。只要车辆车况良好且符合潍坊车辆过户的条件就可以,潍坊二手车迁入规定国4标准,过户的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四级。潍坊,古称“潍县”,又名“鸢都”,位于山东半岛的中部,山东省下辖地级市,与青岛、日照、淄博、烟台、临沂等地相邻。

潍坊二手车迁入规定国几标准

现在我们了解到的标准如下

济南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青岛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淄博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东营市车管所 山东 国三排放标准,初登3年以上不予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烟台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3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出租及营运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买方写保证。

潍坊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5年以上货车不允许迁入,出租车(含出租转非),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济宁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泰安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威海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3年以上货车,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出租及营运车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日照市车管所 山东 国三排放标准,出租转非、营转非及中型以上(含中型),专项作业车、运钞车,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聊城市车管所 山东 国三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临沂市车管所 山东 国三排放标准,出租车不允许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菏泽市车管所 山东 国四排放标准,轻型柴油和重型汽油车辆未国三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莱芜市车管所 山东 国三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一、潍坊二手车迁入规定国4标准。过户的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四级。

二、依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3、4阶段)》(GB18352.3-2005)第4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4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4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三、、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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